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緯隆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