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正友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正友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件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