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素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素麗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