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 受刑人
- 梁民金
具 保 人 曾素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梁民金(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因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