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聲請人
- 犯罪嫌疑人
- 即受扣押人
- 戴芷榆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產,經本院裁定(107 年度聲扣字第6 號)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107 年度抗字第532 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犯罪嫌疑人戴芷榆涉嫌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而認有扣押犯罪嫌疑人戴芷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而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可,爰聲請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 條之1 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固稱犯罪嫌疑人蔡○○係跨境詐欺集團主嫌,犯罪嫌疑人戴芷榆為蔡○○之妻,渠等為詐欺集團重要成員等語。然犯罪嫌疑人戴芷榆與蔡○○雖具有夫妻關係,參酌聲請意旨所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無明確跡證可徵犯罪嫌疑人戴芷榆必當涉入本案,且依據上開證據資料內容,尚無具體呈現犯罪嫌疑人戴芷榆涉有詐欺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不法情事之事證。另聲請意旨及檢察官補充意見以犯罪嫌疑人戴芷榆於民國100 年至103 年間無收入資料,104 年及105 年之收入總和僅新臺幣(下同)27萬296 元,卻能購買每戶成交行情價格約2 千餘萬元之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動產,且本案諸多物證係在附表編號2 所示不動產內扣得,而認犯罪嫌疑人蔡○○、戴芷榆應有參與本案不法行為並獲有相當之利益,犯罪嫌疑人戴芷榆始得購置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動產等語。惟查購置不動產之資金來源本屬多端,可能另為借貸或經營其他事業所得,自難僅憑犯罪嫌疑人戴芷榆之財產所得狀況逕以認定。又依據聲請意旨及檢察官補充意見所提出證據資料,犯罪嫌疑人蔡○○所涉跨境詐欺集團犯行係於106 年11月間起開始實行,相關被害人匯款時間則為106 年12月至107 年間,但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動產係於106 年1 月25日購得、106 年2 月20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購屋資金來源部分由犯罪嫌疑人戴芷榆之兄提供等情,有相關登記謄本、存摺交易明細、匯款憑證及戶籍謄本存卷可參。參酌聲請意旨所附相關證據資料,考量附表編號1 、2 所示財產購得時間、資金來源,尚無法證明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帳戶之資金來源與跨境詐欺集團之不法所得有何關聯,自難徒憑聲請意旨之臆測逕予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押標的 │財產│估算價值及金額(│ │號│ │類型│新臺幣;元) │ ├─┼────────────┼──┼────────┤ │ 1│臺中市南屯區惠義段0117 │土地│5,163,200 │ │ │-0000 號 │ │ │ ├─┼────────────┼──┼────────┤ │ 2│臺中市南屯區惠中里文心路│房屋│1,566,900 │ │ │一段383 號12樓之1 │ │ │ ├─┼────────────┼──┼────────┤ │ 3│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金融│351,679 │ │ │帳戶 │帳戶│ │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2,458 │ │ │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