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魏正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育絢

      傅宗明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72 號、第1458號、第2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5 、13所示甲○○、丁○○、丙○○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所示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戊○○,及少年李○慶、綽號「小豪」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間起,加入綽號「轟天雷」之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所共組之詐欺集團(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竹檢〉提起公訴),由被告戊○○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被告乙○○及少年李○慶後,其等即依指示使用自動提款機提領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及被害人丙○○(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轉入之款項,並交付予被告戊○○,再由被告戊○○依指示交付予「小豪」。因認被告乙○○對告訴人甲○○、丁○○、被害人丙○○,及被告戊○○對告訴人甲○○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戊○○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所示告訴人甲○○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竹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第114 號、107 年度偵字第2987號、第3794號、第4705號、第6507號、第6508號、第7087號、第8520號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竹院)提起公訴,於107 年11月15日繫屬該院,並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65號審理中(下稱前甲案),且尚未審結;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13所示告訴人丁○○及被害人丙○○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竹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2304 號向竹院追加起訴,於108 年2 月22日繫屬該院,並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42號審理中(下稱前乙案),且尚未審結等情,有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誤。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復就上開事實,以108 年度偵字第772 號、第1458號、第283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本案),於108 年7 月9 日繫屬本院,有苗檢108 年7 月5 日苗檢鑫讓108 偵772 字第1080015414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乙○○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5 、13所示告訴人甲○○、丁○○、被害人丙○○,及被告戊○○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所示告訴人甲○○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分別與前甲、乙案之犯罪事實相同,均係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此些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嘉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轉入帳戶│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提領地點│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1   │甲○○  │假冒網路客服人員│107 年3 月│29,989元│台北富邦│107 年3 月│105 元  │苗栗縣頭│
│(起│        │撥打給甲○○佯稱│11日下午10│        │商業銀行│11日下午11│        │份市中央│
│訴書│        │購物設定錯誤,需│時30分許  │        │帳號    │時51分17秒│        │路105 號│
│附表│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00000000│許        │        │(尚順購│
│編號│        │員機始得解除上開│          │        │6597號帳│          │        │物中心)│
│3 )│        │錯誤設定,致方筱│          │        │戶      │          │        │ATM     │
│    │        │雯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        │          │        │        │
├──┼────┼────────┼─────┼────┼────┼─────┼────┼────┤
│2   │丁○○  │假冒網路客服人員│107 年3 月│29,985元│玉山商業│107 年3 月│105 元  │同上    │
│(起│        │撥打給丁○○佯稱│18日下午6 │        │銀行帳號│18日下午11│        │        │
│訴書│        │購物設定錯誤,需│時29 分許 │        │00000000│時59分11秒│        │        │
│附表│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33112 號│許        │        │        │
│編號│        │員機始得解除上開│          │        │帳戶    │          │        │        │
│5 )│        │錯誤設定,致連慧│          │        │        │          │        │        │
│    │        │蘭陷於錯誤      │          │        │        │          │        │        │
├──┼────┼────────┼─────┼────┼────┼─────┼────┼────┤
│3   │丙○○  │假冒網路客服人員│107 年3 月│29,985元│台北富邦│107 年3 月│20,005元│苗栗縣頭│
│(起│        │撥打給丙○○佯稱│18日下午5 │        │商業銀行│18日下午8 │        │份市東民│
│訴書│        │購物設定錯誤,需│時40分39秒│        │帳號    │時23分42秒│        │三街1 號│
│附表│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許        │        │00000000│許        │        │(全家便│
│編號│        │員機始得解除上開│          │        │0019號帳├─────┼────┤利超商頭│
│13)│        │錯誤設定,致林建│          │        │戶      │107 年3 月│8,005 元│份尚順門│
│    │        │業陷於錯誤      │          │        │        │18日下午8 │        │市)ATM │
│    │        │                │          │        │        │時24分33秒│        │        │
│    │        │                │          │        │        │許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