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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魏宏安朱俊瑋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易哲

      張訓豪

      張竣生

      莊文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易哲、張訓豪、張竣生、莊文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