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耀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8日108 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耀泉(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後,因上訴人斯時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遂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並於同年6 月5 日為上訴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雖於108 年6 月14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08年7 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並於108 年8 月8 日發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