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86號
108年度易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文義
- 選任辯護人
- 黃國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286 、59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9 年1 月20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2 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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