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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86號

                   108年度易字第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文義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286 、59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9 年1 月20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2 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