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郭世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劉宇恩
被告
受刑人
劉一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劉一新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