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易哲
張訓豪
張竣生
莊文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易哲、張訓豪、張竣生、莊文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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