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光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月23日109年度易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光新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光新(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20 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9 年10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