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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卉聆魏正杰陳雅菡

原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告
陳建興

      林福成

      許富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723 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許富鈞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毀損等案件之共犯,須依民法第185 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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