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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標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0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標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7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