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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卉聆魏正杰林信宇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聖文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14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聖文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0 年6 月22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10 年8 月9 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0 年8 月12日送達於被告位在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該裁定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陳碧成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