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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羅貞元紀雅惠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艾大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6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艾大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3 日23時6 分許,前往辜秋桂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龍岡33號之住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約1 兩)予辜秋桂,並收取現金新臺幣4 萬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本案與本院業已繫屬之109 年度訴字第452 號辜秋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前案)間,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所規定數人共犯一罪之廣義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52 號辜秋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間,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惟詳閱本案被告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其於109 年5 月3 日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辜秋桂、並收取價金,而被告辜秋桂於前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則係其另將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販賣予他人之行為,與本案犯罪事實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均不相同;換言之,辜秋桂與本案被告分別經起訴、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實為分別將持有毒品販賣予他人之行為,渠等各自所為之犯罪行為本屬二事,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非共同犯罪,自不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又本案查無被告與辜秋桂間存在「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前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相牽連情形,自難認與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規定相合。

四、至檢察官雖稱本案為對向犯,亦屬廣義之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並引用最高法院102 年台聲字第158 號裁定為據。惟按所謂「對向犯」,則指係2 個或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販毒者與購毒者間,固存在買賣雙方之對向性關係,販毒者並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各該販賣罪名,但購毒者未必一定成立犯罪,尚須取決於買入後之實際情況,認定是否成立持有、施用,轉賣或轉讓毒品等罪。故販毒者與購毒者間,並無需2 個或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對向犯」關係,與行賄者與受賄者間存在「對向犯」之必要共犯關係,迥不相同。是檢察官援引行賄者與收賄者為對向犯、認為屬數人共犯一罪之法理,於本案之犯罪情形即有扞格,本院認尚不能憑此認定本案與前案存在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從而,依據前揭說明,本案與前案既非相牽連之犯罪,其追加起訴程序即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