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丕彰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被告
- 陳建興
林福成
許富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723 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許富鈞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毀損等案件之共犯,須依民法第185 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