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陳建興 林福成 許富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723 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許富鈞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毀損等案件之共犯,須依民法第185 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