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蘇品潔
- 被告
暨 受刑人 謝志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品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品潔因被告即受刑人(下稱被告)謝志豪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8 年刑保字第23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108 年11月8 日如數繳納後,被告於同日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所受上開案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8 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 號判決判刑部分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囑託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署)代為執行,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遵期督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台南地檢署109 年8 月6日南檢文癸109 執助603 字第1099050818號函附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苗栗地檢署追保函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暨個人基本資料各1 份在卷可憑。且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其等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