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育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育絢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5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7.03.11 (3 次)、107.03.12 、107.03.18 (5 次)、107.03.21 (4 次)、107.03.22 (8 次)」)。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朱育絢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為50次(附件附表編號1 為3 次、編號2 為19次、編號3 為6 次、編號4 為1 次、編號5 為21次),均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扮演角色均類似,且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7 年3 月11日至同年月28日間,行為密接,共犯重複性高,顯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依集團指揮分工所從事之行為,僅因事後由不同警調單位偵辦,查證進度不一,經分別起訴、審判,致未能於同一次宣判中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尚不能單純以宣告刑相加後,象徵性酌減數月以待,而應考量其犯罪計畫整體性之集合行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兼衡受刑人各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增加對受刑人造成痛苦程度之加乘效果,及附件附表編號1 至3 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編號5 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月,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6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