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韋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韋志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31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