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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1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682號),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公然陳列猥褻之影音光碟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中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為認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2 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 1  │猥褻情色光碟                │468片     │
├──┼──────────────┼─────┤
│ 2  │「牛寶膠囊」禁藥            │7瓶       │
├──┼──────────────┼─────┤
│ 3  │「一砲到天亮」禁藥          │13瓶      │
├──┼──────────────┼─────┤
│ 4  │「大老二」禁藥              │11瓶      │
├──┼──────────────┼─────┤
│ 5  │「TOP 黑盒(Penis Ointment)│13支      │
│    │」禁藥                      │          │
├──┼──────────────┼─────┤
│ 6  │「綠騎士(Green Gallant )」│15盒      │
│    │禁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