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標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0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標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7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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