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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受刑人傅宗明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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