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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茂榮許蓓雯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易霖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易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