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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號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瀅婷

                   110年度訴字第155號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99號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110年度訴字第311號

                   110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秉諺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被告
歐睿豪
被告
邱琮智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被告
陳佳宏

謝榮宣

陳永君

陳智民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合併編號28之起訴書編號欄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4之行為人欄「吳秉諺、邱琮智、歐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秉諺、邱琮智、歐睿豪、謝榮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合併編號28之起訴書編號欄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4之行為人欄顯有漏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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