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受刑人傅宗明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