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何佑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佑祥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佑祥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辛字第539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1紙附卷可稽。其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羈押已不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