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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魏宏安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何佑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佑祥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佑祥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辛字第539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1紙附卷可稽。其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羈押已不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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