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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茂榮許蓓雯柳章峰

原告
周沛禔
被告
姚武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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