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