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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貞元紀雅惠郭世顏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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