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 法定代理人楊智雄
- 原告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呂明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被 告 呂明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9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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