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
- 原告
- 陳姵樺
- 被告
- 徐藝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