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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許家赫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姍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處,被告姓名所為「吳珊珊」之記載,乃屬誤寫,應均予更正為「吳姍姍」,此乃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1行所載之「吳珊珊」 「吳姍姍」 2 犯罪事實欄第1行、第6行所載之「吳珊珊」 「吳姍姍」 3 理由欄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欄第1行所載之「吳珊珊」 「吳姍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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