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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魏正杰劉冠廷顏碩瑋

原告
呂素雲
被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69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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