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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瀅婷

上訴人
即被告
施星鎮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星鎮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施星鎮(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7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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