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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魏正杰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義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義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