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姍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處,被告姓名所為「吳珊珊」之記載,乃屬誤寫,應均予更正為「吳姍姍」,此乃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1行所載之「吳珊珊」 「吳姍姍」 2 犯罪事實欄第1行、第6行所載之「吳珊珊」 「吳姍姍」 3 理由欄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欄第1行所載之「吳珊珊」 「吳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