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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許家赫

原告
謝怜美
被告
邱瑞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2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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