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 原告
- 洪昭州
- 被告
- 黃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0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4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0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4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