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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洪振峰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裁判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誤寫內容,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誤寫及更正內容 1 原裁定理由欄一第2、3行所載『(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10/08/30」,應予更正為「111/08/30」)』,應予刪除。 2 原裁定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所載「111/08/30」,應更正為「110/08/3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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