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114年度訴字第51號
114年度訴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凱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更正前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 現金47800萬元 現金4萬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