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卜凱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6176號、112年度偵字第36號、第37號、第75號、第890號、第1693號、第2016號、第2030號、第2031號、第2032號、第3076號、第5163號、第7077號、第8428號、第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卜凱宏業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