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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許家赫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卜凱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6176號、112年度偵字第36號、第37號、第75號、第890號、第1693號、第2016號、第2030號、第2031號、第2032號、第3076號、第5163號、第7077號、第8428號、第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卜凱宏業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3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