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一案,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本件與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之張淼聲等偽造有價証券一案,係相牽連案件,而該案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即提起公訴,較之本件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始提起公訴,顯然較前,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移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經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之案件,被告有張淼聲等四名本國人及另外三名外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起訴人一件附卷可查,並未將被告列入一併起訴,而被告涉案由本院審理之部分,除被告外尚有鋤七名被告,為免割裂審判及造成訴訟程序進行之不便,被告部分實不宜移轉他院單獨審理,被告之聲請於法似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