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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誌誠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一案,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本件與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之張淼聲等偽造有價証券一案,係相牽連案件,而該案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即提起公訴,較之本件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始提起公訴,顯然較前,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移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經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之案件,被告有張淼聲等四名本國人及另外三名外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起訴人一件附卷可查,並未將被告列入一併起訴,而被告涉案由本院審理之部分,除被告外尚有鋤七名被告,為免割裂審判及造成訴訟程序進行之不便,被告部分實不宜移轉他院單獨審理,被告之聲請於法似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蕭 榮 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