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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牽連管轄)

  1. 1.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2. 2.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3. 3.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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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 條規範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同級法院得合意移送,不同級者由上級法院合併,但同時同地各別犯罪除外。

Q · 案子分散在不同法院,可以合併一起審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相牽連案件(第 7 條定義四種情形)分散於不同法院時,得聲請合併審判。同級法院間需各法院合意,不同意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不同級法院間,上級法院得拉下級案件合併,但第 7 條第 3 款(同時同地各別犯罪)情形不在此限。當事人、檢察官皆可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合併。

白話解讀

三起案件分散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個法院,三組法官各審各的,三次開庭你都得到場。更糟的是,三個法官可能對同一批事實做出互相矛盾的認定。這條就是阻止這種荒謬場景的機制。當幾個案件之間有牽連關係(第7條定義的四種情形),可以全部合併到同一個法院審理。同級法院之間,只要各法院同意就能移送合併;不同意的話,共同的上級法院直接裁定。不同級的法院之間,上級法院可以把下級法院的案子拉上來一起審。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案件之間的牽連只是因為「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第7條第3款),不同級法院就不能合併。因為這種巧合性的關聯太弱,不值得打破審級制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為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核心依據,建立三項規則:(一)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二)已繫屬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同意得以裁定移送合併,不同意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三)不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得由上級法院合併,但第 7 條第 3 款情形(同時同地各別犯罪)不適用。本條與第 7、8、10 條共構刑事案件管轄分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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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範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的核心條文,建立同級合意、不同級上提等三層合併規則。

Q2什麼叫相牽連案件?

依第 7 條為四種情形: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犯罪後窩藏人犯或湮滅證據等。

Q3合併審判怎麼聲請?

向繫屬法院遞送聲請狀,載明牽連事由與各案案號。同級需各法院合意,不同意由上級裁定。

Q4法院不同意合併怎麼辦?

同級法院不合意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不需另行聲請,法院會自動上呈。

Q5不同級法院可以合併嗎?

可以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第 7 條第 3 款(同時同地各別犯罪)不適用。

Q6為什麼第 7 條第 3 款不能跨級合併?

因該款牽連關係過於巧合性,不值得打破審級制度。

Q7合併審判對被告有利嗎?

雙面刃:可減少奔波與避免矛盾判決,但共犯比你嚴重時恐被法官從重量刑。

Q8合併審判跟移轉管轄差在哪?

合併(第 6 條)針對相牽連案件;移轉(第 10 條)針對單一案件因故無法續審時轉送他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opeart6art8art10
適用情形相牽連案件分散多法院同一案件多法院皆有管轄權案件因故無法續審
判定基準符合第 7 條四款依繫屬先後法院或上級職權裁量
程序動作合意或裁定移送至一法院由先繫屬法院管轄上級裁定移轉至其他法院
上級介入不合意時由共同上級裁定自動以先繫屬為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適用例外第 7 條第 3 款不得跨級合併無例外無特定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6条(関連事件の管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조(토지관할의 병합)
🇩🇪 德國StPO § 13(Gerichtsstand zusammenhängender Strafsach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03(connexité)+ article 387(jon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3(Joinder of Indictments /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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