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牽連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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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nna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刑訴15條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7)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繫屬前
集中管轄審理
避免重複調查事證&裁判歧異
II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III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Exc第7條第3款(相牽連案件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之情形,不在此限。
7 3款相牽連關係較弱,若合併由上級法院加以審判,可能侵害被告審級利益
u88480
2 years ago
第一項:繫屬前
piny0317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項是否有犧牲審級制度問題
jxisk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依據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6 Ⅲ但書,排除原因是相牽連關係較弱,若合併由上級法院加以審判,將會輕害被告的審級利益,所以才會排除§7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