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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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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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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
繫屬
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
繫屬
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
第七條第三款
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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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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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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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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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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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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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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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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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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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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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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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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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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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之一 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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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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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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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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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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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鑑定及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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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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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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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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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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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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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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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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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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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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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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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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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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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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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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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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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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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 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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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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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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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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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編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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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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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有多個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有相關聯,可以由其中一個法院負責審理。如果這些案件已經被不同的法院管轄,可以經過各法院同意後,由一個法院負責合併審判。如果有法院不同意,可以由共同的上級法院做出決定。如果是不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相關,可以由上級法院負責合併審判,下級法院也可以被命令移送案件到上級法院。但是,如果是第七條第三款的情況,就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個同級法院分別審理了一個人的兩個案件,而這兩個案件有相關聯,可以由其中一個法院負責合併審判。如果這兩個案件分別被不同的法院管轄,可以經過各法院同意後,由一個法院負責合併審判。如果有法院不同意,可以由共同的上級法院做出決定。如果是不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相關,可以由上級法院負責合併審判,下級法院也可以被命令移送案件到上級法院。但是,如果是第七條第三款的情況,就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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