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牽連管轄)

  1. 1.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2. 2.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3. 3.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 條規範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同級法院得合意移送,不同級者由上級法院合併,但同時同地各別犯罪除外。

Q · 案子分散在不同法院,可以合併一起審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相牽連案件(第 7 條定義四種情形)分散於不同法院時,得聲請合併審判。同級法院間需各法院合意,不同意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不同級法院間,上級法院得拉下級案件合併,但第 7 條第 3 款(同時同地各別犯罪)情形不在此限。當事人、檢察官皆可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合併。

白話解讀

三起案件分散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個法院,三組法官各審各的,三次開庭你都得到場。更糟的是,三個法官可能對同一批事實做出互相矛盾的認定。這條就是阻止這種荒謬場景的機制。當幾個案件之間有牽連關係(第7條定義的四種情形),可以全部合併到同一個法院審理。同級法院之間,只要各法院同意就能移送合併;不同意的話,共同的上級法院直接裁定。不同級的法院之間,上級法院可以把下級法院的案子拉上來一起審。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案件之間的牽連只是因為「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第7條第3款),不同級法院就不能合併。因為這種巧合性的關聯太弱,不值得打破審級制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為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核心依據,建立三項規則:(一)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二)已繫屬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同意得以裁定移送合併,不同意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三)不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得由上級法院合併,但第 7 條第 3 款情形(同時同地各別犯罪)不適用。本條與第 7、8、10 條共構刑事案件管轄分配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不同意合併怎麼辦?

如果是同級法院之間無法達成合意,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會裁定。例如台北地院和新北地院不同意合併,台灣高等法院會裁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你不需要另外聲請,法院不同意時會自動上呈。上級法院裁定時會考量證據所在地、當事人便利性、各法院案件負擔。

Q2合併後案子一定會判比較快嗎?

不一定。合併後案件複雜度可能增加,審理時間反而更長。但你只需要跑一個法院,總出庭次數和交通成本幾乎一定減少。更重要的是避免矛盾判決:分開審理時,A 法院認定你無罪、B 法院認定你有罪這種情況確實發生過。合併審判的最大隱形好處是讓法官看到犯罪全貌,對角色較輕微的被告通常有利。

Q3刑事訴訟法第 6 條是什麼?

建立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制度的核心條文,避免同一犯罪事實在不同法院產生矛盾判決,並減輕當事人奔波。

Q4什麼叫相牽連案件?

依刑訴第 7 條為四種情形: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犯罪後窩藏湮滅證據偽證等。

Q5牽連管轄的合併方式有幾種?

三種:同級法院合意移送、同級不合意由上級裁定、不同級由上級合併(同時同地各別犯罪除外)。

Q6什麼叫繫屬於數法院?

指相牽連的數件案件分別經起訴或聲請後,已進入不同法院的審判程序狀態。

Q7合併審判怎麼聲請?

撰寫聲請狀載明各案案號、牽連事由、合併理由,遞送繫屬法院;同級需各法院合意,不同意則自動上呈共同上級法院裁定。

Q8不同級法院案件怎麼合併?

由共同上級法院裁定命下級法院移送上級合併審理;當事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亦可職權合併。

Q9合併審判時程多久?

同級合意者通常 2-4 週裁定;不合意上呈共同上級裁定者約 1-3 個月;不同級上提者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選擇合併到哪個法院?

可在聲請書中具體說明該法院為何最適合:證據所在地、多數被告住所、案件複雜度與該院專業經驗。

Q11合併審判 vs 移轉管轄差在哪?

合併(第 6 條)針對相牽連案件之多案整合;移轉(第 10 條)針對單一案件因故無法續審時轉送他院。前者解決多案分散,後者解決單案障礙。

Q12合併管轄 vs 管轄競合差在哪?

合併(第 6 條)將相牽連的多件案件整合到一法院;管轄競合(第 8 條)處理同一案件多法院皆有管轄權時以先繫屬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opeart6art8art10
適用情形相牽連案件分散多法院同一案件多法院皆有管轄權案件因故無法續審
判定基準符合第 7 條四款依繫屬先後法院或上級職權裁量
程序動作合意或裁定移送至一法院由先繫屬法院管轄上級裁定移轉至其他法院
上級介入不合意時由共同上級裁定自動以先繫屬為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適用例外第 7 條第 3 款不得跨級合併無例外無特定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6条(関連事件の管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조(토지관할의 병합)
🇩🇪 德國StPO § 13(Gerichtsstand zusammenhängender Strafsach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03(connexité)+ article 387(jon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3(Joinder of Indictments / Tri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