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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姚銘鴻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卯○○
被告
丑○○
被告
子○○
被告
辛○○
被告
宇○○
被告
壬○○
被告
寅○○
被告
地○○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巳○○
被告
丙○○
被告
辰○○
被告
酉○○
被告
戌○○
被告
乙○○
被告
申○○
被告
天○○
被告
午○○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二九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二號、第五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卯○○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附表四4、5、6、7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丑○○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附表四13、14、15、16、17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宇○○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26、27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子○○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11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地○○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25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巳○○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31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丙○○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19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30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辛○○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20、21、22、23、24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壬○○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2、3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申○○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9、10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寅○○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12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丁○○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8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戊○○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1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辰○○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33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酉○○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29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28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午○○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四32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四32、33項之竣工報告單沒收。

事實

一、甲○○及癸○○(二人均另為審結)共同經營之鎰電水電工程行(下稱鎰電行),二人明知於電力工程施工完畢後,尚須填具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竣工報告表,據以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送電程序,經台灣電力公司審核無訛後准予送電,所承包之電力工程始謂完工,而稅捐稽徵機關乃以竣工報告表列載之承造者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對象。甲○○及癸○○復明知渠二人經營之鎰電行因拒未繳納營業稅,業遭註銷營業執照及禁止領取統一發票,且久未實際承包水電工程,更未承包後述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電力工程,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三、八十四年間,先於空白之竣工表上蓋上鎰電行之戳章,其後或委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至各工地兜售,或透過電器公會職員之介紹,而以每張新台幣(下同)七百或八百元之價,販售該已蓋用鎰電行戳章之空白竣工報告表予不特定人,使購得之不特定人,再填入其他必要之記載事項後,以示各該電力工程係鎰電行所承包,持向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申請送電,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以完成承包之水電工程、收取工程款,且無須繳納營業稅而逃漏稅捐。鎰電行以此方式先後販售空白竣工報告表於:(一)己○○(另為審結)於八十四年間受揚子江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子江公司)之委託,代辦揚子江公司所承包之苗栗縣頭屋鄉象山藝術傳家堡水電工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頭屋鄉象山村一六四巷一號至七十號)申請送電程序,己○○亦基於幫助揚子江公司逃漏稅捐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揚子江公司負責人鍾仁森,另案偵辦),經由知情亦具犯意聯絡之庚○○(另案審結)之介紹,經庚○○告以每張空白竣工報表之行情八百元及甲○○、癸○○所留之電話號碼,己○○即依庚○○所提供之電話號與癸○○或甲○○聯絡,經洽妥所須之份數後,越數日癸○○及甲○○即將蓋妥鎰電行戳章之空白竣工報表七十份寄予庚○○,庚○○即於其任職之苗栗縣電器公會將該七十份空白竣工報告表轉交予己○○,己○○則將五萬六千元託庚○○代收、嗣再轉交予癸○○收執。己○○經苗栗縣頭屋鄉象山藝術傳家堡興建工程之營造廠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蓋用戳印後,即持該七十份竣工報告表,偽以該水電工程係由鎰電行承包,而向台灣電力公司頭屋營業處申請送電,致台灣電力公司頭屋營業處業務承人誤該水電工程係具合法資格之鎰電行承作而完成送電手續,足生損害於台灣電力公司對是否為合格之水電行承作之審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應課徵營稅之對象發生錯誤,揚子江公司亦因而得以短報該承作工程款之營收,而逃漏稅捐。(二)附表一所示之戊○○、壬○○、卯○○、丁○○、申○○、子○○、寅○○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承包附表一所示地點之水電工程,於施工完畢後,受資格之限制及為逃漏稅捐,竟於各該工地以前述價格向不詳姓名之人購買已蓋有鎰電行戳章之空白竣工報告表,再填據其他必要記載事項後,偽以該電力工程係鎰電行承作而持向臺灣電力公司位於上開地點所在鄉鎮市營業處申請送電程序,致各該營業處承辦人誤以各該水電工程係合乎資格之鎰電行承辦而完成送電手續,足生損害於台灣電力公司各地營業處對是否為合格水電行承作之審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應課徵營業稅之對象發生錯誤之損害。(三)未○○(另為審結)於苗栗縣苗栗市福麗里十七鄰福慶四號處自營水電行,乙○○則於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三二鄰鴻福一八一號經營水電行,二人均亦代他人辦理申請送電程序,明知竣工報告表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營業稅之標準,是於代為辦理申請送電程序自應以委託人名義填據竣工報告表,未○○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間,受附表二所示之丑○○、亥○○(另行審結)丙○○、辛○○、地○○、宇○○、戌○○、酉○○、天○○、巳○○等人委託,乙○○則受附表三所示之午○○、辰○○之委託,代為申請丑○○、午○○等人所承包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地點之電力工程之申請送電程序,渠等明知各該水電工程非鎰電行承包,竟仍基於幫助附表二、三所示丑○○、丙○○、辛○○、地○○、宇○○、戌○○、酉○○、天○○、巳○○午○○、辰○○等實際承作者逃漏稅捐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而附表二、三所示上開實際承作者丑○○等人或基於偽造文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或單一犯意,故不以自己名義出據竣工報告表,而或以丑○○、午○○等人自購之蓋有鎰電行戳章之空白竣工報告表,或乙○○、未○○以前述價格購得已蓋鎰電行戳章之空白竣工報告表,由乙○○、未○○在其等經營之水電行內,填具竣工報告表其他必要記載事項後,偽以附表二、三所示地點之電力工程係合乎資格之鎰電行所承作,而由乙○○、未○○或丑○○、午○○等人自行持以向上開地點所在之臺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申請送電,致各該營業處承辦人誤以各該水電工程係合乎資格之鎰電行承辦而完成送電手續,足以生損害於台灣電力公司各地營業處對是否為合格水電行承作之審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調查站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辛○○、壬○○、寅○○、丁○○、戊○○、辰○○、酉○○、戌○○、乙○○、申○○、午○○對右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証人張春來、張瑜尹、朱龍明、黃玉美、徐炎源、劉樂樺、謝長坤、朱龍明証述情節相符,並有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地點送電之竣工報告表、鎰電水電工程行登記執照、設立登記申請書、註銷登記申請書影本、苗栗稅捐處函稿、財政部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鎰電水電工程行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年度各縣市水電承攬件數統計表及八十二年十一、十二月稅額申請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被告丑○○則辯稱:「我也是委託未○○辦理的。」,被告子○○辯稱:「房子是我岳母的,是她買材料讓我施工,我委託未○○處理,所以我對他們如何送電根本不清楚,與我無關。」,被告宇○○辯稱:「我有沒有開發票給詹羅英妹,我已經忘記了,但張金豐部分我沒有開,是因為代書跟我說不用開,我委託未○○辦理的,但他沒有開發票給我,我對稅捐處的核稅金額也是有意見,應該按實際承作面積。」,被告地○○辯稱:「工程是我承包的,但送電部分我是委託未○○去做的,其餘我不知道。」,被告巳○○辯稱:「我的朋友委託我作水電工程,施工是我承做,但竣工送電我是委託未○○去做。」,被告丙○○辯稱:「我增設電錶部分也是委託未○○辦的,其餘我不知道。」,被告天○○辯稱:「我不知道,我也是委託未○○去做的,有給錢,但不知道多少錢。」,被告卯○○則稱:「只要我承包的,我都有開發票給屋主,竣工送電也是我自己去辦的,我沒有委託任何人。另外起訴書附表一承裝戶謝吳菊妹的水電工程並非我做的,我介紹屋主去找工會送電,買竣工單。」(以上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經查,被告子○○亦自承:「我沒有承裝業者的執照,本件送電程序不是我辦的,是未○○辦的,我委託他辦理代價約一萬元以下,詳細金額我忘了,我有看過竣工報告單,電力公司送電要憑藉報告單,林桂香的竣工報告單我沒有看過(公訴人提示),(經朗讀承裝業者為鎰電水電行),未○○不是該水電行的負責人,後來有送電,我不認識該水電行的負責人,送電要課稅我知道,要課承裝業,本件實際上工程是我做的,不是鎰電水電工程行施作的,本件不會課到我的稅,但是國家的稅收不會因此減少。」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況被告丑○○、子○○、宇○○、地○○、巳○○、丙○○、天○○等人均不否認上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承作事實,及以該工程係鎰電行所承包,持向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申請送電之情,且業據上開屋主徐炎源等人指陳明確,並分別有據以申請上開地點送電之竣工報告表在卷可佐。被告丑○○、子○○、宇○○、地○○、巳○○、丙○○、天○○上開犯行亦堪認定。又查被告卯○○確有承作銅鑼鄉興隆村十二鄰一五一之三號之水電工程之情,業據屋主謝吳菊妹之夫謝長坤於偵查中指述綦詳,衡之雇工承包水電工程,事屬偶有,則當事者對何人承包自無誤認之虞,是本件屋主謝長坤能明確指出乃被告卯○○承包渠上址之水電工程,則渠之指陳應屬可採,是被告卯○○確承包上開址之水電工程實足認定,而上開址及被告卯○○另承包之羅金昌、徐立傳及劉樂樺興建之房屋所據以申請送電之竣工報告表上之承作者仍係鎰電行,此有該四址之竣工報告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卯○○之犯行同堪認定。

二、經查承作電力工程除現場施作外,尚須填據竣工報告表,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送電,經臺灣電力公司審核無訛後,而准予送電,承包之電力工程始告完竣,是有關竣工報告乃為電力工程承包者業務製作之文書;又竣工報告表上除須填載承作者外,尚須填載該電力工程之施作地點及繪製施工圖等,是被告癸○○及甲○○販售蓋妥鎰電行戳章之空白竣工報告表予不特定人,則被告癸○○及甲○○必明知購買者必將填載施作地點及施工圖,以示將電力工程乃鎰電行承作而據以申請送電,是被告癸○○、甲○○與不特定購買人對業務上製作虛偽不實之竣工報告表亦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代人辦理申請送電程序,未要求委託之人出具竣工報告表,而故以鎰電行為承作人之竣工報告表申請,則對該登載不實之竣工報告表亦具共同之犯意。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卯○○、丑○○、子○○、辛○○、宇○○、壬○○、寅○○、地○○、丁○○、戊○○、巳○○、丙○○、辰○○、酉○○、戌○○、申○○、天○○、午○○則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乙○○就所犯幫助逃漏稅捐、又被告癸○○、甲○○分別與被告乙○○分別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午○○、辰○○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前後多次所犯幫助逃漏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被告壬○○、卯○○、申○○、丑○○、辛○○及宇○○前後多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乙○○幫助逃漏稅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又被告等所犯之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及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間;或連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間均具方法、結果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論以一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或連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爰審酌被告等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被告辛○○、壬○○、寅○○、丁○○、戊○○、辰○○、酉○○、戌○○、乙○○、申○○、午○○坦承不諱,被告卯○○、丑○○、子○○、宇○○、地○○、巳○○、丙○○、天○○或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它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查被告卯○○、丑○○、子○○、辛○○、宇○○、壬○○、寅○○、地○○、丁○○、戊○○、巳○○、丙○○、辰○○、酉○○、戌○○、乙○○、申○○、天○○、午○○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教訓,當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犯情節尚屬輕微,本院參酌右揭量刑應斟酌事項,因認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偽造之如附表四所示登載不實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應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曾達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姚銘鴻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行為時間    施工地點/填具竣工表地點      承裝戶        承作者
                                                            /應開發票金額
  八十三年  苗栗市○○里○○路○段二六號    邱標松/邱安森  戊○○  十八萬
  八十三年  南庄鄉蓬萊村八卦力二六之一號    張錦榮          壬○○  二萬四千
  八十三年  南庄鄉西村大屋坑二四之二號      蕭紹寶          壬○○  四萬八千
  八十三年  銅鑼鄉○○路十七之一號          羅金昌          卯○○  十二萬六千
  八十三年  銅鑼鄉○○路文峰巷一弄十四號    徐立傅          卯○○  三萬六千
  八十四年  銅鑼鄉○○村○○○鄰○○路文    黃松柏/劉樂樺  卯○○  五萬一千
                    峰巷二弄二十八號
  八十三年  銅鑼鄉興隆村十二鄰一五一之三號  謝吳菊妹        卯○○  五萬
  八十三年  苗栗市福星里新村四七號          楊玉美          丁○○  六萬
  八十三年  三義鄉廣盛村六鄰二十四號四樓    楊雅裕          申○○  十一萬
  八十三年  三義鄉龍騰村新庄六三號          彭永財          申○○  二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仁安村九鄰一一七之二號    林桂香          子○○  七萬五千
  八十三年  三灣鄉○○村○○路一一五號      呂理根          寅○○  九萬
    附表二:
  施工時間    施工地點                        承裝戶      承作者
                                                            /應開發票金額
  八十三年  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五號  劉瑞祥      丑○○  六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三號  謝洪章      丑○○  六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一號  劉境清      丑○○  六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六號  林學淵      丑○○  六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二號  傅學蘭      丑○○  六萬
  八十四年  公館鄉五谷村九鄰二七九號          羅喜垣      亥○○  一千五百
  八十三年  三義鄉○○村○○路一八九之一號    傅錢妹      丙○○  二千
  八十三年  公館鄉中義村一鄰九號              林連申      辛○○  六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八0之五號  張壬祥      辛○○  五萬六千
  八十四年  公館鄉玉谷村一鄰玉谷十之六號      徐勝貴      辛○○  三萬
  八十四年  公館鄉○○村○鄰○○街三五號      林美蘭      辛○○  三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大坑村二鄰四七號            曾志豪      辛○○  六萬
  八十三年  苗栗市○○路○段二二0之十號      黎榮華 地○○  三萬
  八十三年  三義鄉鯉魚潭村鯉魚水八八號        張金豐      宇○○  三萬
  八十四年  三義鄉鯉魚潭村五鄰聖崎下五號      詹羅英妹    宇○○  九萬
  八十三年  公館鄉福星村十一鄰五號            邱新財      戌○○  六萬
  八十三年  銅鑼鄉○○村○○路一0六之一號    古金昌      酉○○  二千
  八十四年  通霄鎮通灣里通灣一0八之三號      邱元欽      天○○  六萬八千
  八十三年  苗栗市○○里○○路六三0巷八十號   賴德正      巳○○   十二萬
    附表三:
  施工時間    施工地點                        承裝戶      承作者
                                                            /應開發票金額
  八十四年   頭屋鄉○○村○○路二二二號       徐炎源      午○○  一萬九千八百
  八十四年   苗栗市○○路六九五號             邱震發      辰○○  十一萬
    附表四:
1、苗栗市○○里○○路○段二六號    戊○○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南庄鄉蓬萊村八卦力二六之一號    壬○○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3、南庄鄉西村大屋坑二四之二號      壬○○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4、銅鑼鄉○○路十七之一號          卯○○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5、銅鑼鄉○○路文峰巷一弄十四號    卯○○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6、銅鑼鄉○○村○○○鄰○○路文峰巷二弄二十八號
                                    卯○○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7、銅鑼鄉興隆村十二鄰一五一之三號  卯○○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8、苗栗市福星里新村四七號          丁○○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9、三義鄉廣盛村六鄰二十四號四樓    申○○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0、三義鄉龍騰村新庄六三號        申○○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1、公館鄉仁安村九鄰一一七之二號  子○○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2、三灣鄉○○村○○路一一五號    寅○○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3、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五號
                                    丑○○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4、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三號
                                    丑○○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5、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一號
                                    丑○○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6、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六號
                                    丑○○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7、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九六之二號
                                    丑○○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8、公館鄉五谷村九鄰二七九號      亥○○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19、三義鄉○○村○○路一八九之一號
                                    丙○○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0、公館鄉中義村一鄰九號          辛○○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1、公館鄉館南村十鄰館南二八0之五號
                                    辛○○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2、公館鄉玉谷村一鄰玉谷十之六號  辛○○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3、公館鄉○○村○鄰○○街三五號  辛○○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4、公館鄉大坑村二鄰四七號        辛○○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5、苗栗市○○路○段二二0之十號  地○○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6、三義鄉鯉魚潭村鯉魚水八八號    宇○○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7、三義鄉鯉魚潭村五鄰聖崎下五號  宇○○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8、公館鄉福星村十一鄰五號        戌○○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29、銅鑼鄉○○村○○路一0六之一號
                                    酉○○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30、通霄鎮通灣里通灣一0八之三號  天○○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31、苗栗市○○里○○路六三0巷八十號
                                    巳○○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32、頭屋鄉○○村○○路二二二號    午○○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33、苗栗市○○路六九五號          辰○○偽造之鎰電水電工程行竣工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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