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