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