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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詹日賢劉興浪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顧 正 德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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