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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姚銘鴻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姚 銘 鴻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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